哈尔滨理工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2-03-09
为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并予以公示。
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各部处(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根据学校实验室三级管理原则,落实校、院、专业管理的实验室(中心)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各实验室要设有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员须经过培训,具备一定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基本知识、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操作。
第四条 实验室要积极宣传、普及一般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积极表彰先进,严肃查处事故。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要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及时上报,防止事故扩大蔓延。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每学期最少进行一次)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第七条 实验室在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要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水、气);一查(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防火工作的具体细则按学校保卫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器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第十一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化学危险品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如遇紧急情况按《哈尔滨理工大学放射源、废弃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处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列入工程施工计划。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注意保密安全,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涉及经济保密和国防保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三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做好水、电供应,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实验室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负责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领导与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哈尔滨理工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进行赔偿。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院(系)、保卫处、实验室管理处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院(中心)、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主管领导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哈尔滨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对于一贯遵纪守法,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伤亡事故发生或使国家财产免遭重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验室安全制度》(政教发[1996]3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