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制造虚拟仿真实验中心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3-12-01
为了加强我校实验中心平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我校实验中心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充分发挥实验中心平台的作用,依据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哈尔滨理工大学虚拟实验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
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
三、实验中心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学校治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采取的必要措施。
四、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并自觉遵守《哈尔滨理工大学校园网接入申请表》中的约定。
五、任何人不得利用实验中心平台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步谣言,编造和传播假新闻,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
六、实验中心平台工作人员和用户在网上发现第五条中禁止发布、传播的信息有义务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网管人员,及时处理,以免造成更大的影响。
七、本规定由虚拟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